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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什么情形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8:11:55 浏览量:71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什么情形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1)、没有形成正式收养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没有相应的监护权。 (2)、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他们的监护人,只有他们的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他们的监护人需要变更监护关...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什么情形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1)、没有形成正式收养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没有相应的监护权。

(2)、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他们的监护人,只有他们的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他们的监护人需要变更监护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变更监护人,到精神病人居住地法院申请监护人变更。

三、抚养权变更公证流程的其他注意事项在日常生活中,父母离婚后常由于双方关系严重恶化或者一方抚养费给付不及时等诸多原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从而形成探望子女权纠纷。

如果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耐心开展调解工作,努力避免矛盾激化,就必然会为执行工作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即使调解不成,也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细化探望子女方式,做出一个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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