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概述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且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已经形成,可视为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当是五年,但在实践中目前并不能完全因为...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且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已经形成,可视为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当是五年,但在实践中目前并不能完全因为抚养时间短就否认形成抚养关系,只是若抚养时间不长,比如只有1、2年,认定抚养关系时就必须特别慎重,需要考虑具体案情和权利义务的对等因素。
现实中,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继父母离婚后随继子女共同生活,在继父母离婚时,未成年的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继子女相应的抚养教育、经济收入也就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继父母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用。
继子女学习了继父母的抚养费,继父母是否还负担了继续承担扶养的义务,主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代位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继承权1、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指出:“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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