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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跟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婚生子女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3:45:44 浏览量:27

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婚生子女是指夫妻之间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这种关系法律上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但在法律层面上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却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关系。 由于是近亲关系,所以,对于有偿的收养行为一般不予以禁止。 3、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的情况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以后,在法...

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婚生子女是指夫妻之间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这种关系法律上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但在法律层面上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却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关系。

由于是近亲关系,所以,对于有偿的收养行为一般不予以禁止。

3、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的情况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以后,在法律上的地位与生父母子女完全相同,因此,继父或继母在与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离婚后,对继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三)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离婚或生父母死亡而终止时。

(四)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被继父或继母收养的情况。

二、继子女和养子女的区别养子女是指养父母或养父、养母收养的孩子。

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1)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

继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通常情况下,如果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恶化或者有其他原因,可参照养父母和养子女相关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解除关系。

至于继子女应否返还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费用,可以结合解除原因、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从公平合理的角度予以判定。

孩子是无辜的,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必须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可以剥夺父母的探望权,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确认一方具有协助义务。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有探视权的行为,法院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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