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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女,湖南省南京市×巷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甘私字第X号)归上诉人个人所有,与被上诉人无关。
二、原审判决事实:被上诉人与案外人于198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刘某2。
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上诉人没有家庭生活。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认识1个多月就登记结婚,婚后2个月就发生矛盾,上诉人称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三四年,但被上诉人拒绝。
双方发生矛盾后,上诉人将近3个月放弃了自己家庭。
并且,上诉人一再强调精神损害赔偿,但该调解书既没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有家庭暴力行为,一审法院无视夫妻感情已毫无意义,判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离婚,存在婚姻关系和健康。
2、被上诉人多次到法院要求与上诉人离婚,但被上诉人拒绝。
而且,上诉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要求与上诉人离婚,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
答辩人的思维、行为是完全不真实的。
3、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起诉前已经与上诉人达成了离婚协议,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就草率离婚,当时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是给付离婚赔偿的数额怎么确定,这时候上诉人要主张他也就是八十七条里面的三分之一。
因为这个时候他也没有真正离婚的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可要求二审法院重新分割被上诉人的结婚工资存折,不过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损害赔偿金是适当的。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1)男女平等。
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平等分割的权利。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既不能损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还要看情况对女方和子女给予必要的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
对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在处理财物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补偿。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于生活资料,分割时应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财产分配的时候,如果选择的是诉讼的方式,一般是会按照平均的原则来进行分配,但如果采取协议的方式,那么只需要双方当事人都认可就可以进行分配了,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财产分配的时候,要防止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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