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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需要哪些地方手续办理((军人离婚需要哪些地方手续))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20:18:02 浏览量:29

1. (五)非军人方式的涉外离婚案件 2. 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 在对被告人进行调查核实时,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军人离婚需要哪些地方手续,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军人离婚需要哪些地方手续(一)军婚申请程序如...

军人离婚需要哪些地方手续,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军人离婚需要哪些地方手续(一)军婚申请程序如果你要在军婚中离婚的话,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二)由军人部队驻地的军官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管辖。

(三)以下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被告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部分或者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被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是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非军人方式的涉外离婚案件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 下落不明或下落不明满四年;

  2.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婚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

  3. 被撤销死亡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原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个人财产的份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被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其财产的处理权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是因没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这时原告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但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被告人是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同时对其财产进行处理。

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在对被告人进行调查核实时,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2.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以及其他公安机关的出境证件;

  3. 证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曾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材料;

  4.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如户籍证明、驾驶证等;

  5.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如造成现场秩序的破坏、现场方位的破坏等;

  6.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如造成现场秩序的破坏、现场秩序的破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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