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有哪些经济补偿,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精神病人离婚有哪些经济补偿:1、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对子女给予生活上的帮助。 3、精神病人在离婚时,如父母经济困难,可以要求给予适当的帮助。 二、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除...
精神病人离婚有哪些经济补偿,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精神病人离婚有哪些经济补偿:1、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对子女给予生活上的帮助。
3、精神病人在离婚时,如父母经济困难,可以要求给予适当的帮助。
二、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这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特殊保护,并非是对无过错方的法律制裁,而是在离婚诉讼中对有过错方的法律制裁。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方式,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
(二)必须有一方受到胁迫而提出离婚的事实。
(三)受胁迫人没有提出离婚的真实意思,也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受胁迫方在胁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是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当依法解除。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提起诉讼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确认原则有哪些(一)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方。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证据材料和证据来源,证人证言,即当事人陈述,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也包括第三人等。
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根据被告人的诉讼请求和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根据被告人的诉讼请求和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期变更为了不构成犯罪;(2)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被告人的罪名变更为不构成犯罪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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