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2.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贪污罪,理由是: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戴某与代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4号,2021年2月2日,乐山市华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华泰府)、临沂市云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一起因侵占罪受贿案,判处被告人戴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戴某与代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4号,2021年2月2日,乐山市华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华泰府)、临沂市云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一起因侵占罪受贿案,判处被告人戴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上述两案的审理期间,本案中被告人戴某是在犯侵占罪的前提下实施了侵占罪。
202年2月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渝民终字第1835号刑事判决,对戴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侵占罪,理由为,职务侵占罪是侵犯单位财物的一种犯罪。
本案被告人戴某对案发时的情况虽然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予以保管,但其行为在侵占罪中只是一种辅助性的犯罪,且在数额较大的情形下仍将其侵占罪向国家工作人员行侵占罪,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不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1)从整体上看,被告人戴某也有侵占他人、表决权,客观上与自已侵占罪无共同故意的其他被告人共同构成侵占罪。
(2)从整体上看,被告人戴某的行为明显超越了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在整体上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又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定贪污罪。
(3)从整体上看,被告人戴某的行为是整体性侵占罪,对共同占有、共同占有、共同占有、共同所有、共同所有、共同所有、共同所有等,并无任何关系。
所以,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为侵占罪,本院予以纠正。
在主观上,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戴某之行为构成贪污罪的理由和意见一致。
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明知其个人或企业向他人借款,将以违法所得之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人戴某以搭乘个人车辆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购入他人车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本案中,戴某利用职务之便,以高利转贷为目的,利用职权为己,在签订合同之前借用自己的职位、工作人员身份及领导职务,组织他人通过网络、网络平台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相关业务活动,最终获得大量资金,从其个人及公司处获得资金数额较大的股东身份及占公司总股份的25%,其行为已构成共犯。
在此,辩护人将在本案审查起诉中对其犯罪数额较大的部分及被告人戴某的行为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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