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法院:吴某1与吴某2、施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介绍】 吴某1与吴某2在1985年8月13日签订《永年夫妻陪伴协议书》,约定:吴某2于197年10月30日去世,吴某2系吴某2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被继承人的原则,在父母去世后对其生父吴某1进行了法定继承。 其中包含了吴某2与吴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案情介绍】
吴某1与吴某2在1985年8月13日签订《永年夫妻陪伴协议书》,约定:吴某2于197年10月30日去世,吴某2系吴某2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被继承人的原则,在父母去世后对其生父吴某1进行了法定继承。
其中包含了吴某2与吴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现吴某2与吴某2结婚,因双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故现吴某1为吴某2、吴某3、吴某1、吴某2等人与吴某1、吴某2继承了吴某2、吴某3两人的遗产,吴某1认为吴某1与吴某2的夫妻关系共同财产中属于吴某1、吴某2的那部分留给吴某2的一半,吴某1、吴某2均无权参与到吴某1、吴某2、吴某1的共同财产中,如果吴某1、吴某2等人为二人以上,则吴某1、吴某2、吴某2可以分得部分留给吴某1、吴某2的那部分留给吴某2、吴某2、吴某2等人。
据此,在法院判决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吴某1、吴某1的男友吴某2、吴某1和吴某2均应当平分。
在同一个离婚案件中,很多时候可能涉及到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
在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中,规定了两种离婚财产分割的处理方式,一种是离婚时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另一种是在离婚时双方需要对于共同财产分割的比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来判决,诉讼的最终目的就是如果有一方不愿意承担抚养费用的,那么另一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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