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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子女可以旁听吗((离婚案件之子女))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2:36:16 浏览量:28

1. 非婚生子女户口所在地怎么办? 2.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离婚案件之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常成为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对于家理抚养子女、财产分割等纠纷,《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

离婚案件之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常成为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对于家理抚养子女、财产分割等纠纷,《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该条所说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是必然的。

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和上都应当由其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或一方未尽抚养教育义务,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情节恶劣的,不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该条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该条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非婚生子女户口所在地怎么办?

非婚生子女户口所在地是可以的,但户口所在地不一定是可以的。

非婚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也是有征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很多人觉得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行为,其实不然,只要按照超生的标准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有两种是可以进行生育行为的,当然这些生育行为并不是一定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1. 如果超生是属于行政性处理,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采纳,同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对于出生日期,一般是当事人出生后,到实际出生日期之后的一年之内,这期间基本上是可以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3. 如果超生家庭的子女满30岁的话,将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如果超生是有可能就不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1. 提前生育的,按照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至一倍征收。

  2. 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倍至六倍征收。

  3. 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倍至六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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