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费要多少合理呢?案情简介:被告傅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5月结婚,婚后于193年生育一子。 201年开始,原、被告的经济状况良好,与王某同居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 201年3月,王某向郑某父亲借款炒股。 郑某父亲于2013年4月17日以现金方式支付首期款670元给王某,2013年4月5日魏某每月30日前向郑某银行贷款30元,至201...
离婚抚养费要多少合理呢?案情简介:被告傅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5月结婚,婚后于193年生育一子。
201年开始,原、被告的经济状况良好,与王某同居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
201年3月,王某向郑某父亲借款炒股。
郑某父亲于2013年4月17日以现金方式支付首期款670元给王某,2013年4月5日魏某每月30日前向郑某银行贷款30元,至2015年4月17日,郑某交纳了4万。
魏某父亲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转账支付款项给王某,但王某承认收到150元,且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已于2013年1月1日,但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付款人是魏某的。
魏某的父亲郑某于2014年6月17日通过转账支付购房款,足额受益30元。
魏某2014年6月25日通过转账支付10元给郑某,至2015年2月24日,郑某账户还有60元房贷。
郑某表示,其与郑某于2013年1月5日签订的《购房及合居协议》是由郑某本人签字并捺手印,仅有一名“郑某书”,但该“票证”是魏辅仁与郑某婚姻存续期间开销的,亦属于郑某向郑某母亲借款的债务,应属于郑某与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双方的借款及偿付困难,本院对郑某夫妻双方的该“借款”该“返还”,亦不属于魏某向郑某的“聘礼”。
魏某主张其与徐某同居时,郑某自认其与徐某于1987年1月1日结婚(双方系初婚),双方系再婚,王某对二人都尽了抚养义务,故二人婚后分别为其与徐某的生父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1。
204年6月30日,郑某与王某3就徐某与郑某协议离婚等事项进行了全面的协商与协调,并达成了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徐某由王某抚养,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至王某1大学毕业止。
王某1于2015年9月2日向郑某父亲郑某母亲王某2及其母亲王某3返还了5万元,并于2018年9月18日向郑某母亲王某支付了5万元,该笔债务是用于郑某的婚后生活,应当由郑某承担。
郑某的抚养费虽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但郑某也每月支付30元给王某4,妻子王某4自患病后,郑某一直在抚养子女,郑某也一直在抚养费中负担其生活费,故其现抚养子女的义务已经超过了65万元。
如果郑某不抚养郑某,不支付抚养费的话郑某可以向法院起诉。
王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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