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个人债务有哪些,该怎么办 (一)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债务。 (二)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他人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将婚前的个人财产清偿,因此,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另一方单独偿还。 (三)如果是用婚后的个人财产购买的,并且房产证上只写了出资人的名字,这就属于夫妻一方婚前...
(一)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债务。
(二)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他人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将婚前的个人财产清偿,因此,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另一方单独偿还。
(三)如果是用婚后的个人财产购买的,并且房产证上只写了出资人的名字,这就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四)如果是用婚前的个人财产购买的,且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就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五)夫妻双方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情况的房屋应当判归产权登记一方。
(六)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双方婚后共同使用、经营、管理。
房屋等有价值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