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对方工资算共同财产吗 2.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3. (2)某些特定财产 离婚对方工资算共同财产吗 新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新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所以,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论何种原因,夫妻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论是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夫妻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居生产、生活的收入,指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报酬,一般而言,应归个人所有。
在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作为无过错方被判决准予离婚后,对于夫妻所得到的财产,如果由一方所获得的,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当支付给一方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但是明确表明属于一方的劳动所得的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不能清偿"不能清偿,是指债务是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不能清偿的,如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消费而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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