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纠纷中对于公房的处理 2.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3. 温馨提醒: 离婚纠纷中对于公房的处理,需要先对公房的处理作出一个区分,即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取得房屋产权;在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是婚前与另一方共同支付房租的;婚前双方承租的公房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租的。 ...
离婚纠纷中对于公房的处理,需要先对公房的处理作出一个区分,即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取得房屋产权;在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是婚前与另一方共同支付房租的;婚前双方承租的公房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租的。
那么,离婚纠纷中对于公房的处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理财物时,应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取住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准备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有一方不愿离婚,就要尽快准备离婚的必要条件。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认为必须要先离婚,可以从另一方当事人处请求分割财产,与对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协议,订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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