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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权探视((离婚孩子抚养权探望权行使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7:28:24 浏览量:12

离婚孩子抚养权探望权行使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探望权行使办法:一是探望权的行使,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

离婚孩子抚养权探望权行使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1. 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 探望权行使办法:一是探望权的行使,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否则,影响子女健康的应不予准许。

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方式。

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婚姻关系、财产继承、债务清偿等问题,应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法给付。

对于双方约定的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条件,如果女方出现以下情形,也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育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1. 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2.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1)职工平均工资的20%-30%“最低工资”、“最高档”等月工资作为标准,且该“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月工资。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要求。

变更抚养费的情况如下: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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