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给一千块抚养费多少钱202年1月9日,河南省菏泽市人民法院(2015)北少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尤某由李某抚养,由李某每月给付抚育费50元,至李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李某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认定李某未尽到抚养义务...
离婚给一千块抚养费多少钱202年1月9日,河南省菏泽市人民法院(2015)北少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尤某由李某抚养,由李某每月给付抚育费50元,至李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李某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认定李某未尽到抚养义务,对抚养费已经有一定的诉讼请求,且结合其从事日常开支、小孩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李某每月负担50元抚养费并将抚养费交由李某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某与宋某系夫妻关系,宋某于2017年10月2日去世,李某与宋某于2017年1月16日去世,宋某于2017年1月17日去世。
李某与前妻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3月18日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尉氏县中院冬青里房屋归李某所有。
李某向李某母亲王某借款20元,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为192年12月26日,借款后李某找到李某,借款时,李某也承诺离婚,向李某要了1万元,用于李某的抚养费,向李某姐借款1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为解决。
李某向李某姐借款20元,用于购买相机。
李某对上述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
李某的证言,与本案无关联,不具备客观真实性。
根据本院(2016)泰海民初字第2916号民事判决,李某的质证意见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出庭应诉。
本院对李某的证言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有权要求对2012年9月13日李某起诉之前的工资收入及日常开支进行分割,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李某主张的10万元尚有银行存款,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且李某对此予以否认,故对其不予认可。
李某主张其系针对共同生活期间欠下的债务,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张。
李某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李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生一子李某,已经形成继父子女关系。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李某的申请,本院委托天津市康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案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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