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程中发现婚姻无效怎么办? 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 《婚姻法解释(一)》(201年12月24日)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
离婚过程中发现婚姻无效怎么办?
《婚姻法解释(一)》(201年12月24日)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副本后,即发生与婚姻无效的效力。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判决书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3)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法律对其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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