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在哪里办理_13_101818年6月28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98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98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8次会...
离婚在哪里办理_13_101818年6月28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98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98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留子女、共同继承等,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享有的,应当将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视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除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将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
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婚后80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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