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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寻衅滋事没动手详细量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3:09:49 浏览量:46

团伙寻衅滋事没动手详细量刑标准是根据团伙中个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来确定的。团伙犯罪就是属于共同犯罪的,对于共同犯罪就是由相应的犯罪者所处的身份来进行量刑的,相应的主犯的犯罪处罚就是比从犯要来的重的。


  团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构成犯罪的,首先要区分主犯和从犯,然后再依据寻衅滋事的犯罪情节进行量刑。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刖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寻衅滋事案件的一般以三个月拘役作为量刑的起点,根据寻衅滋事案件的性质恶劣在量刑起点上根据具体情况逐渐增加,具体情况可根据其寻衅滋事的次数、造成的案件后果是否严重、是否侵占或者对公共财物造成损害以及是否侵占损毁别人的私人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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