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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十佳律师((南京离婚继承律师怎么选择))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8:35:48 浏览量:9

1. 南京离婚律师怎么选择 2. 作为一方的离婚律师,离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3. 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4. (一)起诉 南京离婚继承律师怎么选择? 离婚是有配偶者的人们就会面临诸多的问题,所以离婚的时候除了对孩子的抚养权问...

南京离婚继承律师怎么选择?

离婚是有配偶者的人们就会面临诸多的问题,所以离婚的时候除了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达成一致,对于有配偶者的继承问题也要理清,想知道请问南京离婚律师怎么选择?小编为大家做好了相关资料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律的相关知识。

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南京离婚律师怎么选择

一、作为一方的离婚律师,离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一般而言,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婚姻律师在作为代理人时,离婚与否对其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产生直接影响,并且该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对其影响重大。

  1. 作为一方的离婚律师作为离婚律师,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从法律规定看,本条并未规定结婚的双方应享受的婚假的期限,因此,对于本条应作如下理解:

首先,关于结婚的时间,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其次,关于婚约的解除。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23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阶段、判决阶段。

(一)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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