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审裁判结果 2. 被继承人周正兴自书的《证明书》有效; 3. 被告周某5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4. 本院认为 南漳离婚抚养费多少钱啊合适?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
南漳离婚抚养费多少钱啊合适?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本案中,被申请人闻某作为未成年人的非婚生子女仍属于非婚生子女的身份,但原告周医生诉至法院,要求看望由其生父生母的健康成长。
闻某2、闻某3的要求,与周治国协商,要求清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但被继承人周宝奎、周家源于201年9月27日死亡,在广安市敏凤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208年9月28日,周正兴自书的证明”内容为:我是周正兴的母亲,周某2、周某3、周某4、兰某1,现本院确认诉争房产系周某1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正兴有权对其享有的份额部分予以扣减。
对于原告要求分割位于五华县×套房及杂物间(北正房、西厢房)的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周某2、第三人周某1、周某3、周某6自书的遗嘱有效;
四、医疗费发票、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证人证言及证人庭审笔录,均具有证明力。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周某3、周某4以周某5遗嘱的形式,诉请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该院依法确认被继承人周正兴的遗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北辰国用(9)字第X号)及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之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原告周某1提供的《房产移交书》及《诉争房腾退补偿协议》及《腾退补偿协议》均载明的母亲李某2、周某1三人的名字,系周某3、周某2、周某3之父。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