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继承好中华文化心得体会:(本期主题) 【】什么是亲情?亲情是指彼此之间有关身缘的因素的影响。 亲情是与血缘联系最密切的两个方面,一为人的血缘,一为亲情,通往亲情关系最密切的,在一起,发生互有关系的人间往具有血缘联系。 与此相对应的是在亲属关系中相互寄托,亲人、朋友、战友、学员等亲属往以情感纽带的相互扶持、帮助,交流情感,寄托生活,如关...
怎样继承好中华文化心得体会:(本期主题)
亲情是与血缘联系最密切的两个方面,一为人的血缘,一为亲情,通往亲情关系最密切的,在一起,发生互有关系的人间往具有血缘联系。
与此相对应的是在亲属关系中相互寄托,亲人、朋友、战友、学员等亲属往以情感纽带的相互扶持、帮助,交流情感,寄托生活,如关心其成长。
此外,对于这些亲属中彼此平等的亲情关系,如男女、配偶、养兄弟姐妹、扶养人、祖父母等,也都是这里的联系。
因此,亲属关系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特定的、排他性的、有行为能力的义务。
由此看来,亲属关系包括两种具体形态:一种是自然血亲关系,即由血缘和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另一种则是法定继承关系,即以被继承人的合法配偶身份为其承担赡养义务的亲属关系。
在我国,自然血亲关系包括两种,一是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如收养关系,称为“养父母”,二是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如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收养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外,养子女仍然是养父母双方的子女,也应当由养父母抚养,而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消除,也可以通过收养关系而解除。
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依法解除,也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关系而解除。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样的,其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
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基于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而产生的,不能与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分离。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使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也不能因此而解除。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消除。
三、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是收养关系发生效力的唯一方式,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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