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分手如何分割财产 《婚姻法》规定同居后分手可以先协商分割财产,协商不成再起诉。 一般情况下,离婚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后同居期间一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
《婚姻法》规定同居后分手可以先协商分割财产,协商不成再起诉。
一般情况下,离婚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后同居期间一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应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里的财产范围应当不同于离婚时财产的范围,这里的财产范围应当仅指为了共同生活双方或者单方购买的各种财物,包括房屋、家具、衣服等。
而一方尚存的存款、公司收益、股权收益等,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下,要考虑一方或者双方的合法配偶的合法权益。
因为这种情况下,一方出资的一半属于他的合法配偶所有,应当准许合法配偶取回。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是可以上诉的,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双方就是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的溯及力(一)有溯及力有溯及力就是指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无效事由自始无效,双方之间没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所生的子女均为非婚生子女。
(二)无溯及力无溯及力是指无效婚姻在宣告无效之前还是具有效力的婚姻,在被宣告无效那一天起打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无婚姻关系,但是,其子女是属于婚生还是非婚生没明确规定,在宣告无效之前所生的子女应该为婚生子女,在宣告无效之后确认所生的子女为双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也应该为婚生子女。
(三)有部分溯及力有部分溯及力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第一种情况为当事人在主观上为善意,也就是双方在结婚时符合法定要件,并且双方也知道彼此都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这种婚姻在宣告无效后,不产生溯及力。
第二种情况为当事人在主观上为恶意,也就是双方在结婚时不符合结婚要件,但是双方明知道自己不符合结婚要件还是要结婚,这种婚姻在宣告无效后,产生溯及力,但是双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不管有无溯及力都应该为其婚生子女。
现在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此种模式。
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效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财产的分割可以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要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这也体现法律对善意方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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