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查明 2. 本院认为 3. 本院认为 4. 二审裁判结果 解除同居关系如何分割财产1、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 ...
解除同居关系如何分割财产1、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
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之规定,原告尹某在与被告李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好不和,从201年开始,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女孩尹某由原告尹某抚养,被告李某2由被告李某抚养。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尹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1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9年4月13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李某2。
婚后,原、被告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生育有子女。
原告主张被告酒后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基本条件。
本案中,原告尹某和被告李某1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原告20元生活费,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抚养女儿李某2抚养,从有利于女儿李某2的健康成长出发,可予准许。
关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问题,因原、被告均未举证明,故对双方离婚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被告主张要求原告李某给付借款20元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小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判决,即于2016年10月29日向孟津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小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小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2016年12月12日向孟津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小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小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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