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外婚姻财产离婚怎么分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3.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4.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 相关阅读:离婚房屋怎么分割 涉外婚姻财产离婚怎么分割 ...
(1)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共同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抚养子女、老人的光荣证、医疗费等费用;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离婚房屋的分割方式有:1、如果该房屋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2、如果是按揭购买的房屋,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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