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如何判决 关于涉外婚姻财产分割的裁判规则: (1)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2)夫妻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子女受赠所得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然后再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再到房管局进...
(1)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2)夫妻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子女受赠所得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情况是当事人十分重视自己的财产问题,财产分割应该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判决确定。
一般都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才由法院判决确定,法律方面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
离婚房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离婚房产分割原则有哪些?离婚时,双方在房产分割问题上出现分歧和争议是常有的事情,以下是律图收集到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离婚房产分割原则有哪些1、男女平等原则是原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
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整体来说,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男性差,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不因离婚而出现生活水平的严重下降,甚至导致生活困难情形的发生。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
另外,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不致使他们在父母离婚后生活水平的急剧变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夫妻情感。
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
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
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对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分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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