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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涉外婚姻(合肥涉外结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6:51:51 浏览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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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涉外结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二、合肥涉外结婚登记受理条件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2、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有效通行证,护照,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三、合肥涉外结婚登记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人向安徽省涉外婚姻收养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窗口递交材料。

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2.审查:安徽省涉外婚姻收养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3.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制发,统一编号、登记并加盖公章、钢印。

四、合肥涉外结婚登记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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