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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程序有哪些要求(涉外婚姻登记程序有哪些)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2:21:55 浏览量:33

涉外婚姻登记程序有哪些涉外婚姻登记程序:涉外婚姻与一般的婚姻不同,通说认为就必须审查离婚自由,因为我国的民法典律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两个原则:(一)任何人对婚姻态度都没有异议,仍相互关心,并愿意共同生活;(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该协议必须经过相关国家机关的认可才生效;(四)其他有关离婚的事宜,包括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的处理,夫妻可以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本着互谅互让、好聚好...

涉外婚姻登记程序有哪些涉外婚姻登记程序:涉外婚姻与一般的婚姻不同,通说认为就必须审查离婚自由,因为我国的民法典律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两个原则:(一)任何人对婚姻态度都没有异议,仍相互关心,并愿意共同生活;(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该协议必须经过相关国家机关的认可才生效;(四)其他有关离婚的事宜,包括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的处理,夫妻可以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本着互谅互让、好聚好散的精神,共同协商,妥善解决。

(五)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事关婚姻家庭关系的重大变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离婚行为而言,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

二、协议离婚的条件是什么?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离婚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法律关系的解除。

不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当事人自然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

离婚必须由具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本人进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去登记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时首先需要确认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没有肯定其夫妻身份的有效证明如《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则不能办理离婚手续。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当按照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

基于上述考虑《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主观上确实是自愿。

在民事法律中,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

必须体现自愿原则。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愿”的基础。

双方自愿离婚,强调的是双方各自的离婚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

3、协议离婚时还必须对子女问题作出适当处理。

也就是说对男女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的一切问题,都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作出了合理、有切实保障的安排。

双方协议离婚时双方应当对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及给付期限、给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问题达成协议。

4、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协议离婚时还要求在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的经济帮助,对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达成协议。

三、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1、主体要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

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合意要件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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