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辩称 2. 本院查明 3. 被告辩称 4. 本院查明 5. 本院认为 6. 裁判结果 滕州离婚后抚养费出多少?一、撰写离婚起诉状范本原告黎某,女,191年1...
滕州离婚后抚养费出多少?一、撰写离婚起诉状范本原告黎某,女,1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19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范某,男,1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新峰,北京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男,1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原告范某诉称,原、被告于193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且自2015年12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期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年3月自由恋爱认识,201年1月2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名叫杨某甲。
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有时打骂原告,原告亲属也对原告不闻不问,意欲将女儿归被告,被告因无法忍受原告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致使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危机加重,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
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费等费用。
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原则性的冲突,完全是因为原告有一定的过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年10月开始恋爱,2014年1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2日生育一女许某甲。
婚初,双方关系尚可。
孩子出生后,双方关系不睦。
原告于2014年5月因琐事起诉离婚,并于2014年7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结婚十多年,但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分居两地,致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关系依然未得到改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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