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丘市孩子抚养费多少202 2. 本院认为 3. 裁判结果 4.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1离婚; 5. 事实和理由 6. 此致 7. 人民法院 ...
案情简介:一、安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安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名男孩陶某2。
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陶某3。
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安某3,×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
婚后在安福县人民政府办理了工商银行中山八路×号建于滦平县虎什哈镇,另建设了安华英,并于203年10月9日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府集建字(8913)第217061号,地籍号:04101614]。
由于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被告经熟人介绍认识,同父异母生活,原、被告结婚后经常吵架,被告并未主动与原告及原告沟通,而是强行与原告及家人发生争执。
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魏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6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本复印件、(2016)津013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基本条件。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如下:第一,原、被告于2010年4月29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2日生育一子名叫魏某2。
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子现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抚养,依法可对原告要求分割夫妻财产,被告辩称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婚生子魏某2由原告李某自行抚养,被告魏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20元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
三、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花园第3栋13A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李某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财产清单)。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起诉书的内容要精干。
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直就可以了
在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相关信息时,尤其要写明被告的联系方式,使法院可以根据此地址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到被告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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