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些?(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定义(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三)可撤销婚姻的定义与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些?(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定义(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三)可撤销婚姻的定义与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3条、第46条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十四条解除同居关系的双方应当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抚养费的处理达成协议。
第十五条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婚姻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协议达成的合作期限,双方签字确认后,可以随时解除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归各自所有,也可以协商分割。
过错方应当不分或少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同居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一方提出离婚的,另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双方各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是在同居期间产生矛盾,没有办理结婚证,对方就不存在任何责任。
在同居期间,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去法院起诉解决。
二、构成重婚的情形有哪些(一)有配偶者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有配偶者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四)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五)已经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
一方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都构成重婚。
三、法律婚姻的特征有哪些(一)婚后感情是一种理性的关系,是基于婚后感情的稳定和长久的共同生活。
(二)婚后感情为持续性的。
(三)婚后感情为持续性的。
(四)一方或双方之间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意见凡是持续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根据规定解除合同,但任何一方必须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向另一方提出离婚后,双方均有权自主平等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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