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诉讼离婚 >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认定时程序方面的特殊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认定时程序方面的特殊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9:57:06 浏览量:33

1.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的规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一)结婚行为能力的确定根据《婚姻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一)结婚行为能力的确定根据《婚姻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对重婚案件进行审理,各国的立法均规定,无效婚姻案件一律公开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明确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8周岁以上的人应当承认并同意结婚;(二)198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的人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因此,如果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的,应认定为夫妻关系。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以夫妻名义单独随其生活,并有抚养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以夫妻名义单独生活的,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里所说的“无配偶”是指本人无配偶,但对于夫妻之间的非法同居,不能作为婚姻的重婚罪论处。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的规定:

第四条,当事人起诉请求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适用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推荐阅读

婚姻 无效 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