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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精神病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吗((一方有精神病史是否可以要抚养权))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3:23:17 浏览量:44

一方有精神病史是否可以要抚养权 法院一般是不会判给男方抚养,一般是判给女方。 虽然没有子女,但一方已经丧失了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而对另一方的子女没有赡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又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一方有精神病史是否可以要抚养权

  1. 法院一般是不会判给男方抚养,一般是判给女方。

  2. 虽然没有子女,但一方已经丧失了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而对另一方的子女没有赡养义务。

  3.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又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不管是变更抚养权的还是收养关系的,也不管是变更之后,还是解除之后,在抚养费的计算上都有相关规定,所以,合理合情况下,抚养费也是可以从相关规定中顺延,有些时候的话,子女还是会选择只给其中一方抚养费,也可以不给对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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