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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继承装置可以继承增幅吗((一次继承器可以连续继承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0:19:42 浏览量:28

1. 一次继承器可以连续继承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3.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一次继承器可以连续继承吗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

一次继承器可以连续继承吗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执行。

二、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由此可见,养子女和生父母对收养关系的解除有很大的不同,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完全等同于养子女与生父母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养子女和生父母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养子女与养父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等同于养子女和生父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等同于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法》(2021年修正)

第十二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近亲属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近亲属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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