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丈夫死亡大伯有权利继承吗 2. (三)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丈夫死亡大伯有权利继承吗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均是公民的个人...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均是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作为法律上的平等主体的权利主体理应是平等的,即使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了受遗赠人,也不能仅因为遗赠受了财产就否认这一权利的存在。
对此,我国《继承法》第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都有明确规定,抚养方式一般以定期或定期以方式给付。
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按照最高额支付。
如果夫妻是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因此,双方自愿将共同财产将成为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在子女抚养教育事业上有保障,从而离婚时照顾女方的利益和女方的利益是很有必要的。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的角度出发点是把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都纳入抚养费的范围。
这是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而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从子女最大利益出发点来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在一定程度上,父母对子女的赡养义务不仅是社会所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
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而且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
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说,收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不是监护关系,而是身份关系,不能通过收养关系而改变。
这也是收养关系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收养关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收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以收养关系为基础,但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性质不同,是一种身份关系,因此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其地位是相同的。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并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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