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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离婚在哪办理((中卫涉外离婚登记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5:13:54 浏览量:63

1. 境内外人员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2. 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是华侨的,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3. 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是外国人的,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4. 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是外国人的,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

中卫涉外离婚登记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境内外人员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是华侨的,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三、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是外国人的,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四、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是外国人的,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五、根据我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根据我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六、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无证的情况,一般是不能认定构成重婚的,不过可以根据上文中介绍的内容,进行确定其是否属于重婚。

但是可以适当的参考一下。

至于到底属于男女双方的假离婚的话,则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是不能进行办理结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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