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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落户宅基地还能继承吗((子女落户宅基地还能继承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7:02:17 浏览量:11

子女落户宅基地还能继承吗,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居住的地方,是可以享受宅基地待遇的。 对于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该子女可以在该子女所在地落户。 非农业户口公民与农业户口的子女,均属于“有抚养的义务”。 为了平等保护子女和继承父母的遗产继承权,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

子女落户宅基地还能继承吗,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居住的地方,是可以享受宅基地待遇的。

对于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该子女可以在该子女所在地落户。

非农业户口公民与农业户口的子女,均属于“有抚养的义务”。

为了平等保护子女和继承父母的遗产继承权,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不得继承,也不得代位继承。

1、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2、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3、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也应负担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不得要求养子女承担养、教育费。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是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成立的法律事实,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就同时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然也就同时成立,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亦即成立。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养子女关系等同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的成立,不以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成立,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仅成立,而且这种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结束,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也就同时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同时成立,与生父母的收养关系也同时成立。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仅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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