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间有抚养义务吗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19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我国《收养法》第19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19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我国《收养法》第19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上述两部法律虽然规定了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但在具体操作时,《收养法》并未将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性规定加以变更,所以收养人无子女的只有身份关系的形成,并不影响收养关系的解除。
综上可知,关于领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收养关系一般是发生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而在民法上的收养关系应当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之间还应当是民事法律关系,而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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