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被告董某某与原告李某甲离婚。 3. 被告董某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 读者评价: 董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由董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
本案由董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判决如下:
二、被告董某某应赔偿原告李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董某某与原告李某甲于2018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19年1月1日生育一子。
然而,两人因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已经构成确凿,应依法离婚。
被告董某某与原告李某甲在婚姻期间共同生活不和谐,导致感情破裂,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董某某应赔偿原告李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审判长由原告李某甲担任,审判员由被告董某某担任。
本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于被告董某某应赔偿原告李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的判决,被告董某某应当履行。
对于被告董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判决,被告董某某也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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