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袁某与被告关某的法定继承关系。 ...
本案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袁某与被告关某的法定继承关系。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去世,其妻子于某年某月某日去世,其女儿于某年某月某日去世,被告关某是其妻子的兄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原告袁某的遗产由其妻子和女儿共同继承,被告关某作为原告袁某的配偶,有权继承其妻子所继承的遗产,但无权继承其妻子的个人财产。
被告关某认为自己与原告袁某的法定继承关系成立,因此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被告关某作为原告袁某的配偶,有权继承其妻子所继承的遗产,但无权继承其妻子的个人财产。
原告袁某的女儿作为原告袁某的养女,与原告袁某没有亲属关系,因此,原告袁某的女儿无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被告关某有权继承原告袁某的遗产,但应扣除其已经继承的部分,即应扣除被告关某已经继承的遗产数额为人民币XXX元。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袁某与被告关某的法定继承关系成立。
被告关某应扣除已经继承原告袁某的遗产数额为人民币XXX元,剩余部分为人民币XXX元。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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