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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失职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8:37:43 浏览量:41

符合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项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司法机构的信誉,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一、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1、自然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司法工作人员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的,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较重的刑罚定罪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行政、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信誉。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在执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认定执行裁定失职罪之后,是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项罪名在主观方面要存在过失的犯罪行为,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若是存在故意犯罪行为是不构成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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