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如何处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日益突出。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城镇或者乡村规划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是城市建设、开发和改造的基础。 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655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日益突出。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城镇或者乡村规划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是城市建设、开发和改造的基础。
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655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经国务院批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续期,续期后继续使用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应用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处理存在不同做法。
有人认为需要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有人认为不需要,只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可继续使用土地。
为了解决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当事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批准续期,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当事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被拒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但当事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内对他人因使用该土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当事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申请续期,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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