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开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 被告白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 原告开某:XXXX年XX月XX日 4. 被告白某:XXXX年XX月XX日 原告开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日期...
[判决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本案由原告开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白某与原告开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履行以下离婚义务:
办理离婚手续;
分割共同财产;
偿还借款;
支付子女抚养、教育、生活费用等事项。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开某与被告白某于20XX年XX月XX日结婚,后于20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
因生活琐事,双方意见不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被告白某答辩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不存在离婚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开某与被告白某于20XX年XX月XX日结婚,后于20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感情一直很好。
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应依法离婚。
被告白某提出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开某与被告白某婚姻关系尚存续,应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经审理认定,被告白某婚前购买房屋一处,应认定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原告开某在该房屋上也存在份额,故本院依法判决被告白某应归还原告开某该房屋的购房份额,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依法判决如上,本院依法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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