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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某1为死者的长子,死者为公民,享年65岁。
死者家中有住房一处,存款若干。
被告邢某4为死者的次子,被告邢某2为死者的三子。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邢某4共同继承死者家中的住房和存款。
被告主张其对死者家中的住房和存款拥有合法的继承权。
被告邢某4是否与原告有共同继承死者家中的住房和存款的权利?
被告邢某2是否应分割死者家中的住房和存款?
经审理查明,死者家中的住房和存款均属于死者的遗产,被告邢某4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死者家中的住房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死者的遗产应该由原告和被告共同继承,但被告邢某4与原告存在继承份额上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死者的遗产应当优先用于死者的丧葬费用和死者生前的扶养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九条相关规定,死者家中住房和存款的分割比例为:死者家中的住房1/2由原告和被告共同继承,被告邢某4获得1/2继承权;
死者家中的存款由原告获得3/5继承权,被告邢某2获得2/5继承权。
被告邢某4应获得死者家中的住房1/2的继承权,其应继承的住房面积为XXX元;
被告邢某4应获得死者家中的存款1/2的继承权,其应继承的存款金额为XXX元;
被告邢某2应获得死者家中的存款2/5的继承权,其应继承的存款金额为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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