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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临沭县人民法院院长是谁(临沭县人民法院:邢某1、邢某2等与邢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5:49:57 浏览量:70

1. 临沭县人民法院:邢某1、邢某2等与邢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原告邢某1、邢某2、被告邢某4,本院依法审理如下: 3. 案件基本情况 4. 争议焦点 5. 判决结果 6. 因此,...

临沭县人民法院:邢某1、邢某2等与邢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邢某1、邢某2、被告邢某4,本院依法审理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邢某1为死者的长子,死者为公民,享年65岁。

死者家中有住房一处,存款若干。

被告邢某4为死者的次子,被告邢某2为死者的三子。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邢某4共同继承死者家中的住房和存款。

被告主张其对死者家中的住房和存款拥有合法的继承权。

二、争议焦点

  1. 被告邢某4是否与原告有共同继承死者家中的住房和存款的权利?

  2. 被告邢某2是否应分割死者家中的住房和存款?

三、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死者家中的住房和存款均属于死者的遗产,被告邢某4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死者家中的住房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死者的遗产应该由原告和被告共同继承,但被告邢某4与原告存在继承份额上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死者的遗产应当优先用于死者的丧葬费用和死者生前的扶养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九条相关规定,死者家中住房和存款的分割比例为:死者家中的住房1/2由原告和被告共同继承,被告邢某4获得1/2继承权;

死者家中的存款由原告获得3/5继承权,被告邢某2获得2/5继承权。

因此,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 被告邢某4应获得死者家中的住房1/2的继承权,其应继承的住房面积为XXX元;

  2. 被告邢某4应获得死者家中的存款1/2的继承权,其应继承的存款金额为XXX元;

  3. 被告邢某2应获得死者家中的存款2/5的继承权,其应继承的存款金额为XXX元。

四、裁定书

裁定书

临沭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

于XXXX年XX月XX日

临沭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X)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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