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涉外婚姻的类型 4. 第三章涉外婚姻的登记 5. 第十条涉外婚姻当事人应当填写涉外婚姻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6...
为规范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管理涉外婚姻,促进国际间婚姻文化交流,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
第二条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尊重个体差异,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和谐,加强国际合作。
第三条上海市婚姻管理部门负责涉外婚姻管理工作。
各级婚姻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对涉外婚姻当事人的保护和服务。
第四条上海市婚姻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积极开展涉外婚姻管理工作,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涉外婚姻包括跨境婚姻和涉外婚礼。
第六条跨境婚姻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上海市结婚或举行婚礼。
第七条涉外婚礼是指夫妻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上海市举行的婚礼仪式。
第八条涉外婚姻当事人应当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前往上海市婚姻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第九条涉外婚姻当事人应当选择指定的机构进行登记。
上海市婚姻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为涉外婚姻当事人提供方便。
(一)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双方共同签署的结婚意愿书;
(三)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意愿书;
(四)有效的婚姻关系证明(如离婚证书、离婚协议等);
(五)其他必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涉外婚姻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确保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涉外婚姻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对违反涉外婚姻管理规定的行为,上海市婚姻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全文内容,供各级婚姻管理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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