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判决裁定如下: 2. 何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议离婚。 4. 被告张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审判长:XXX ...
原告何某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身份证号码[1]XXXXXXXXXXXXXXX,工作单位为某公司。
被告张某,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身份证号码[2]XXXXXXXXXXXXXXX,工作单位为某公司。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20年1月1日因婚姻问题发生争执,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和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二、被告张某应支付原告何某某离婚期间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被告张某应当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其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并在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履行。
五、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及车位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张某应在离婚协议中注明其个人财产,并在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履行。
六、本案所涉及的家电及家具归双方共同所有,被告张某应在离婚协议中注明其个人财产,并在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履行。
七、原告何某某应享有本案所涉及的家电及家具的所有权,被告张某应在离婚协议中注明其个人财产,并在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履行。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与原告何某某于2009年结婚,双方共有上述房屋及车位、家电及家具。
被告张某在婚姻期间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已走到尽头,双方应依法离婚。
被告张某应支付原告何某某离婚期间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以补偿其在此期间的经济困难。
被告张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应当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其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并在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履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与原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张某应支付原告何某某离婚期间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万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