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 被告刘某1与原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4. 被告刘某1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5. 审判人员:XXX 6...
【字号】
【审判日期】
【案件类型】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审判员】
【诉讼请求】
一、被告刘某1与原告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
【案件事实】
原告诉称,被告刘某1与原告钟某于2018年5月20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刘某1与原告钟某离婚,被告应向原告钟某支付10万元作为离婚赔偿。
因被告未履行离婚协议,原告钟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5月20日签订了《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刘某1应向原告钟某支付10万元作为离婚赔偿。
然而,自签订协议以来,被告未向原告钟某支付离婚赔偿。
原告钟某要求离婚并赔偿,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有效,被告应向原告钟某支付10万元作为离婚赔偿。
判决如上,如被告不服,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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