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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江苏滨海抚养费多少钱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5:52:26 浏览量:44

1. 案情简介 2. 本院查明 3.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4. 本院认为 5. 被告辩称 江苏滨海抚养费多少钱202关于抚养费问题,规定的标准有: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

江苏滨海抚养费多少钱202关于抚养费问题,规定的标准有: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若父母双方均无力抚养孩子,可以送养子女,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负担能力,孩子生活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兄妹中的父亲去世了怎么可能有抚养能力。

案情简介

陈某(男)与前妻(女)于193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4年4月10日生育一男孩陈某。

206年10月,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赔偿款14832.81元,陈某与王某于2016年1月23日达成赔偿协议,陈某向陈某支付赔偿款40元。

审理中,陈某主张某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费用是其父亲罗石保瑞英生前其夫妻财产;二、陈某主张某名下财产折抵抚养费未果,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王某戊,男,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陈某辩称,其与陈某己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陈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婚后陈某戊、陈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未见过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陈某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3年7月2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两女,长女陈某,次女陈某1,现年15周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沉迷于赌博,对家庭不负责,对原告不关心,还曾因孩子不同意离婚。

2014年6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1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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