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诉讼离婚的管辖问题 2. 华侨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诉讼离婚管辖的基本规定 3. 华侨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诉讼离婚管辖的特殊规定 4. 华侨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诉讼离婚管辖的具体规定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国外定居并享受国外的美好生活。
与此同时,婚姻作为一种国家间的关系,也随着国际间的交流而不断发展。
其中,华侨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由于不具备在国内结婚的条件,因此在离婚时可能会遇到管辖问题。
本文将探讨华侨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诉讼离婚的管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8条的规定,华侨在国外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不在原告所在地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华侨在国外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不在原告所在地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在国外都没有住所,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9条的规定,可以将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原告的居住地作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若干条文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华侨在国外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践中,如果华侨在国外的经常居住地不是该国的人民法院辖区,而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民法院辖区,则该华侨的离婚诉讼应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国外,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0条的规定,可以将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作为原告经常居住地。
在实践中,华侨在国外提起离婚诉讼的具体管辖规定可能会因国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例如,在中国,如果华侨在国外提起离婚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在国外都没有住所,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9条的规定,可以将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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