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裁判结果 2. 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 东莞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一般情况下,父母离婚时,子女只随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较多地随一方共同生活。 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深化,近来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抢抚养独生子女情况非常多,于是出现了由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现象。 由父母双方轮流...
东莞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一般情况下,父母离婚时,子女只随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较多地随一方共同生活。
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深化,近来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抢抚养独生子女情况非常多,于是出现了由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现象。
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一方面能够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心灵上投下的阴影,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关怀爱护,在人格上、生理上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也可以使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可以缓和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融洽双方的关系,共同做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
最高法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抚养费标准及支付方式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在法律上双胞胎一般都是各自抚养,可若是双胞胎子女,在抚养费上面就有差异,一方的收入就有差异。
所以对于双胞胎子女,需要举证其经济状况良好的,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就会将抚养权判给他。
所以说,没有生育能力的子女,当然享有以下权利:1、经济能力,能独立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2、教育程度。
3、孩子的生活环境。
4、居住环境。
5、性格修养。
孩子的意见。
6、文化程度。
7、其它家庭成员状况。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婚生女刘某2由原告孙某抚养,被告刘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抚养费;
三、被告刘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抚养费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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