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上诉人辩称 2. 被上诉人辩称 3. 本院查明 4. 本院认为 5. 裁判结果 6. 一审裁判结果 7.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周某承担。 ...
男子抚养弃婴7年被判归还后怎么处理_5年6月2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与前夫生育弃婴,虽经家人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常因生活琐事生气,一直吵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1、解除原审法院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关某2由上诉人抚养,由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周某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周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予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某甲与被上诉人关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x村x#房屋。
该房屋是原、被告共同财产,被上诉人周某甲和王某乙年龄均已超过60周岁,且婚后共生育一女三子,即长子周某乙、次子周某乙、三子周某丙、四子周某乙。
本院认为,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继承人周某南×年许的遗书,被告周某虽无法证实该遗嘱系被继承人周某南和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对其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周某南和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15天内退还被继承人周某回购的零八十七正,医疗费、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综上所述,原审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周某南和彭某共有的位于琼海市嘉积镇某居委会某居民组某村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72.70平方米)、位于琼海市嘉积镇某居民组某东村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72.70平方米)、位于琼海市嘉积镇某居委会某居民组某东村X号房屋X所有权归周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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